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轉載]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太平島降級---岩礁 vs 島嶼



日前(2015.10.29)國際仲裁法庭在中國與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中,判定仲裁法庭具管轄權,而在菲律賓所提仲裁案中,將台灣治理當局目前實質佔領的太平島降格為「岩礁」。
 
對此台灣治理當局提出嚴正抗議,其除主張太平島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島嶼要件絕非岩礁外,並表示「任何國家企圖對此加以否定之主張,均無法減損太平島之島嶼地位及其享有之海洋權利。」
 

那麼,在國際法上,島嶼跟岩礁的差別在哪裡呢?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項的規定,
「島嶼 (island) 」是指四周被水所環繞,且於高潮時仍突出於水面的天然陸地。而同條第3項則將有 (1) 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 (2) 經濟生活無法自給自足情形之一的島嶼稱為「岩礁 (rock)」。
 
因此,「岩礁」實際上是指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無法自給自足的「島嶼」。而也因為岩礁缺乏適居性及經濟自給能力,所以有些一般「島嶼」可以主張的權利「岩礁」無法主張,特別是跟經濟及資源運用有關的部分。
 
原則上,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2項,擁有島嶼主權的國家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1.對島嶼陸地本身的主權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2.從島嶼低潮線基線向外延伸12浬的領海 (territorial sea)
3.從島嶼低潮線基線向外延伸24浬的鄰接區 (contiguous zone)
4.從島嶼低潮線基線向外延伸200浬的專屬經濟海域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5.對與島嶼所連大陸棚 (continental shelf) 的權利
 
而島嶼一旦降級成岩礁,則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的規定,可主張的權利就只剩下:
1.對島嶼陸地本身的主權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2.從島嶼低潮線基線向外延伸12浬的領海 (territorial sea)
3.從島嶼低潮線基線向外延伸24浬的鄰接區 (contiguous zone)
 
因此,從島嶼降級至岩礁,雖然並不會對主權主張造成影響,但卻會對經濟價值造成嚴重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太平島是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島嶼,一旦太平島被降級為岩礁,意味著南沙群島所有島嶼全都會降階為岩礁,這必然會使南沙群島的經濟價值瞬間降低許多。當然,此舉或許可以降低周邊國家為經濟目的爭奪南沙群島主權的誘因,但在此仲裁案中,太平島的確是「躺著也中槍」
 
其實,若依國際法來論定主權歸屬,南沙群島由於在日治時期劃歸台灣高雄州所管轄,戰後其最大島嶼太平島又由台灣治理當局實質佔領,台灣其實是最有資格參與南沙群島主權爭議相關國際仲裁的當事人。奈何台灣迄今仍未完成住民自決建國的程序,因此無法順利地參與原則上以國家為參與者的國際仲裁。
 
南海領土主權爭議才剛開始而已,如果台灣不能早日完成住民自決建國程序成為真正的國家,未來像太平島被降級這種躺著也中槍的事情也將繼續發生,而且在台灣的我們甚麼事情也不能做。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延伸閱讀】
《國際仲裁法庭判太平島降格岩礁 我不承認》
http://udn.com/news/story/7992/1285463

【圖片著作權】
"Taiping Island" 由 Google Earth - 自己的作品。 使用來自 维基共享资源 -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Taiping_Island.png#/media/File:Taiping_Island.png 的 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條款授權




原文在FB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1073741831.794597360633322/907171749375882/?type=3&theater
如果支持這篇文章就請幫忙去原網址點個讚,謝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