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轉載] [PPT]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_(系列文4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標題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時間  Mon Jun  9 19:37: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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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網友寫信到我信箱問相關問題,所以我把一些回覆也轉上來。*

※ 引述《tonys055032 (煒忠)》之銘言:
: 先謝謝你的回復,因為我對國際法不熟,所以還有些問題請教

我盡我所能。 ^_<

: : 另外,台北和約的正本是英文,
: : 中華民國在翻譯和約的時候會故意在用詞遣字上搞模糊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 : 而在國民的認定上,原文第十條中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 : 正是我會在原文裡特別提到「視為」在法律上的意義的原因。
: : 簡而言之,「原本不是」,但透過「視為」來產生「是」的法律上效力。
: : 而且因為台北和約是雙邊條約,
: : 這個「是」的效力只對日本與中華民國產生拘束力,
: 所以是說在和約簽訂前,台澎人民都還不屬於中華民國,而在和約簽定之後,
: 對於中華民國和日本來說,台澎人民是屬於中華民國,這樣解釋對嗎?


在處理「和約內所規範的事務」時,臺澎人民才是屬於中華民國和日本。

台北和約是在處理戰爭結束後事務要如何處理,
因為當時臺澎在中華民國的實效統治下(即使不是領土),
臺澎人民也必須服從中華民國軍政府的規範,
所以在這個時候把臺澎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來對待事情比較好做。

這不是代表日本承認臺澎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而是在中華民國軍政府管理臺澎事務時,
把必須遵循中華民國軍政府規範的臺澎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 也因此才會有後面的法院判決跟這段
: 再則,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享有對臺灣主權之立場,自1952年簽訂《中日和約》時起就
: 沒有改變。即使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時提到:「中華
: 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
: 解(acknowledge)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
: 場」,並沒有同意中共的主張,承認中共對臺灣有管轄權,反而強調日本政府堅守《波茨
: 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也就是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臺灣於戰後歸還「中華民國
: 」。之後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臺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
: 馬關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中放棄,不可能改變。
: 在國際法上中華民國及日本兩國除外其他國家對台灣主權的看法,是不是也不會對台灣
主權歸屬造成
: 實質上影響?如果不會的話那其他國家就是單純在發表自己的外交立場,如果會的話那就
: 真的是沒辦法。個人是想說因該不會,就像中共說中華民國是1911~1949,也不能改變
: 中華民國現在存在的事實。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說要實現開羅宣言,開羅宣言說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
但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有放棄臺澎沒有將臺澎交給中華民國,
台北和約也承認舊金山和約「放棄但沒移交」的規定,
既然條約沒講明將臺澎移交給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當然還是沒有拿到臺澎主權。

中華民國政府在「現實」上是存在的,
但在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而且聯合國 2785 決議文用的字眼是 restore,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之前其實就已經有權,
只是到決議時才恢復其權利。

因此,聯合國其實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 1949 年開始就具有中國代表地位。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
從 1949 年起就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而不存在。


: 宣誓這段沒有要藉此證明合法性的意思,是講說當時台灣人應該是自願宣誓成為中華

明明就是在被欺騙的情況下宣示你跟我講「自願」?

你也跟當時的台灣人一樣好騙嗎?


: 民國國民的,雖然當時還不能這樣做,這邊也想問一下,如果這些宣誓是在中日和約
: 簽定後實施的話,這樣就算合法了嗎?如果在之前做,是不是也不能追認,一定要重做呢?

同樣不合法。


中華民國行政院 1946 年那份授與臺澎人民中華民國國籍的行政命令
其實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

從授與之時就無效的國籍,你日後怎麼宣誓都是無效的。

當然,
中華民國自己要怎麼承認這種用賤招騙來的國民是它的自由,
但對其他國家來說,不會承認這種騙人當自己國民的行為。


另外,
台北和約沒有把臺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際法上又不存在,
它就算現在重新發布政命令賦予臺灣人民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
一樣是個法律上不被承認的東西。

現在世界各國會承認中華民國核發的護照,
不是因為承認中華民國,而是因為有必要跟臺灣人民往來。


: 這邊想請問一下,像中華民國是承接清朝的統治正當性跟對外關係,這是清所認可的
: (雖然是被迫)但是這樣叫應該算是合法承接,但如果在前一個政權不同意的情況下,
: 由新政權宣稱承接統治正當性,這樣是合法的嗎?還是只要對外關係被承認就好?

國家的正統地位原本就是取決於國際承認,
因為如果沒有前朝認可就不能承認他的統治正當性的話,
那歷史上所有透過武力消滅前朝而成立的國家就都不合法了。


: 另外我有聽過一個有趣的說法,就是在中共成立時,中華民國還擁有代表性,因此中共
: 算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的,所以應該叫做"陸獨"XD,只是這個陸獨佔據了中華民國大
: 部分的領土,還因為佔的地多而被大家承認了。

其實與其說是因為佔的地多所以被承認,不如說是因為統治的人多所以被承認。

像中華民國政府在被踢出聯合國之前,
實際統治的人口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本不能比,
但中華民國卻是中國的合法代表。

從聯合國保護人權的宗旨來看,
讓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代表自己根本沒統治的幾億人口,
根本是在殘害人權吧?


: 我討厭中共,也不想被中共統一,只是想說在判中華民國死刑前,也要聽人家怎麼說嘛XD
: 當然有沒有道理又是另一回事了。

騙子的話少聽、少看才不會被拐。
已經被騙這麼久了還不夠嗎?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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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PPT]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_(系列文3

作者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時間Mon Jun  9 18:21:40 2014

※ 引述《tonys055032 (煒忠)》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之前DH板有人寄信到國史館去詢問有關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
: 國史館給了長達60頁的回覆,在此只截取其中一小部分
: 原文網址 http://goo.gl/vxXVLw
: 簡言之,就是
: 從國際法法理上來講,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是界定當前臺灣主權歸屬的真正依據。


[引文怒刪]


從「國際法法理」上來講,
台灣的主權歸屬只能依據條約內容界定。

日本只有放棄對臺澎主權,並沒有將臺澎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

而且不論在舊金山和約裡不明定臺澎的主權歸屬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既然條約內容只有講放棄而沒說給誰,就是只有放棄。

所以臺澎的主權歸屬就是未定,
也不能依據其他用來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宜規範來反推說臺澎主權已移轉給中華民國。


話說回來,
如果因為台北和約第四條的關係,
在「1941 年以前」中日所定的條約都無效,
而且使得臺澎因此「恢復」成為中華民國合法領土的的話

那你日本還放棄對臺澎權利個屁?


照這樣解釋,臺澎都已經直接恢復成中華民國合法領土了,
那日本到底在舊金山和約放棄了什麼?

台北和約第二條又在承認日本放棄了甚麼鬼東西呢?



這些規範如果要說得通,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

1.臺澎主權部分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走。
2.中國和日本之間其他沒特別提的部分照台北和約第四條的規定走。


更明確地說,
在大清國與日本所簽訂的馬關條約中移轉臺澎主權給日本的部分,
因為舊金山和約中對臺澎主權做了特別處理,
所以馬關條約中關於臺澎主權移轉的部分並不會因為台北和約第四條失效,
而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內容,
成為日本放棄主權而沒有指定移轉對象的主權未定狀態。


「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
是美國與日本對外官方言論皆明白指出的部分。


另外,台北和約的正本是英文,
中華民國在翻譯和約的時候會故意在用詞遣字上搞模糊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而在國民的認定上,原文第十條中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正是我會在原文裡特別提到「視為」在法律上的意義的原因。

簡而言之,「原本不是」,但透過「視為」來產生「是」的法律上效力。

而且因為台北和約是雙邊條約,
這個「是」的效力只對日本與中華民國產生拘束力,
不會對其他國家的看法造成任何影響。


在關於宣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及參與選舉的部分,
1946 年臺澎還是日本領土,中華民國還是代管軍政府,
依照國際法根本不可以將代管領土上的人變成中華民國國民。
更不要說在不屬於自己的領土上面設置用於行使國家主權的政府機關。

但中華民國政府從一開始就開始撒謊,
騙人說自己有臺澎主權,還以這個為依據建立政府機關、
騙人去宣誓成為國民、
騙人去參與選舉......

從頭到尾就是騙,
然後成天依據欺騙後得到的結果來搞「先上車後補票」
可以嗎?
可以嗎?
可以嗎?


最後,
為了防止臺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事情發生,
必須阻止中華民國繼續散佈自己擁有臺澎主權的謊言。

因為在國際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現在,
如果讓「臺澎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這個謊言因為說很多次而成為事實,
就是承認:

       臺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只是目前被中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叛亂政府實效統治。


大家對臺澎未來的期待,
將決定是否要接受中華民國提出的各種狡辯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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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25.8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2309304.A.B8B.html
推 lkcs:好長 06/09 18:22
推 ChenYi84:推 06/09 18:26
推 tsub: 1F有事嗎? ^_^ 06/09 18:26
推 ThisIsNotKFC: 06/09 18:26
推 bigbear2007:是這樣 06/09 18:28
推 lyu0001: 06/09 18:32
推 xxyxx:推 06/09 18:45
推 nomorepipe:推推 06/09 18:46
推 monica0812:有人不讀書當然覺得長 06/09 18:54
推 musashi0839:好文 大家都應該知道的 06/09 18:56
推 strangegamma:臺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原來是中國共產黨 06/09 19:24
→ strangegamma:真是清晰明白阿。  這麼快就被統一了還真是可怕。 06/09 19:27
推 siedust:大推! 06/09 19:36
推 Gnome:推推 06/09 19:38
推 monica0812:有人看不懂唉唉 06/09 19:42
推 turtlefar1:推! 06/09 19:55
推 soulbug: 06/09 20:26
推 Xpin:推 06/09 21:44
推 tigerzz3:台獨 解決一切。 06/09 21:56
推 strangegamma:         拿什麼獨,香蕉嗎?還是大糞?呵呵呵。 06/09 21:57
→ strangegamma:別鬧啦,台灣地位未定論都說了幾十年了。 06/09 21:59
→ TheRock:對呀,說了十幾年了,而且美日到現在沒改口。樓上有事嗎? 06/09 23:24
推 sufferp:lkcs:好長 ← 連文章都懶得讀,所以有讀書? 06/10 00:16
推 fakeimage:所以我們到底能做什麼? 06/10 02:01
推 unreal29:推!!!!!!Rock大好強>< 06/10 02:28

[轉載] [PPT]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_(系列文2

作者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時間Mon Jun  9 14:45:23 2014


※ 引述《lkcs (繽紛之狼)》之銘言:
: 我是回應長文的,長文把領土主權和人民國籍分成兩件不同的事情來處理
: 把領土主權視為未定,而人民國籍則視為中國人,這是很奇怪的做法
: 倘若領土主權未定,人民國籍應該是無國籍才對
: 而且,你把兩千三百萬人分成兩個不同國籍的國民,這是不現實的做法


領土主權跟人的國籍本來就可以,也應該分開討論。
一個美國人跑到日本去住,他就取得日本國籍了嗎?

1949 年從中華民國逃到臺澎這塊當時還是日本領土上蓋難民營的人,
難道會因此變成日本人嗎?

還是說臺澎這當時還是日本領土的土地,
會因為上面跑來幾百萬逃難的中華民國國民蓋難民營,
就因此變成中華民國的領土了?



你說我「把兩千三百萬人分成兩個不同國籍的國民,這是不現實的做法」,

姑且不論這樣的區分是「依法論法」,在法律意義上進行的論述,
所談的是應然,所指出的是「合法地處理相關問題」的進行方向,
本來就不可能跟被中華民國的槍桿子跟謊言所造就出來的扭曲「現實」一致。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不要這麼不要臉,將根本不是自己領土的臺澎捲進中國內戰,
臺灣早已經是個獲得國際承認、具有聯合國會員國資格的主權獨立國家。

此外,如果要說我這樣的論述不現實,
那請問在國際上已經喪失中國代表權的中華民國,
還成天在那裏高唱一中各表、主權及於中國大陸,難道就很現實嗎?



: 另外,我提醒不讀書的臺灣人(臺灣人有兩種,一種讀書,一種不讀書)一件事情
: 舊金山和約的簽署日期和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
: 而中華民國政府和日本政府的和平條約,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簽署的


喔......所以呢?

舊金山和約的簽署日期跟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
台北和約難道就當天生效嗎?也不是啊。



然後,
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時點在台北和約的簽署時點之後,那又怎樣呢?

在法律上,
最重要的是生效時間,
特別是有明文約定或依慣例認定生效時點的時候。

像國際雙邊條約常是在締約國換文後才發生效力,
而且在換文前條約還必須先通過國內的法定程序(如國會通過)。

所以簽署時間,特別是國際條約的簽署時間,並不是重點。
因為簽署時間跟生效時間不同在國際條約是常態。


另外,
台北和約(中文版)第二條明文寫著: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
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
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從這裡就可以明顯看出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主從地位。
更不要說台北和約條約的議定書重要內容根本依附舊金山和約。


你說別人不讀書,你書又讀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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